审理经过
自诉人高**以被告人杨*、李*军犯重婚罪,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自诉人于2015年6月15日以本案已与被告人杨*、李*军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裁判结果
本院认为,自诉人高**就本案已与被告人杨*、李**达成和解协议,其撤诉真实自愿,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自诉人高*雄撤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