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自诉人孙某某以被告人李某某、包某某犯重婚罪,于2015年4月27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自诉人孙某某于2015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自诉人孙某某申请撤诉,经审查确属自愿,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及《最**法院关于适用u003c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u003e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自诉人孙某某撤诉。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