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自诉人王某某以被告人刘某某犯重婚罪,于2015年4月14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案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自诉人同被告人自愿和解,自诉人申请撤回自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自诉人申请撤诉确属自愿,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一款及《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自诉人王某某撤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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