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自诉人孙某某以被告人李某某、包某某犯重婚罪,于2015年6月8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案在审理中,自诉人孙某某以证据不足为由于2015年6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人李某某、包某某的刑事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自诉人孙某某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自诉人孙某某撤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定西**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