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庄浪县人民法院审理原审自诉人宋**指控原审被告人雷**犯重婚罪一案,于2014年11月24日作出(2014)庄刑初字第110号刑事裁定,原审自诉人宋**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裁定认为,自诉人宋**指控被告人雷**犯重婚罪的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二)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驳回自诉人宋**对被告人雷**的起诉。
自诉人宋**口头提出上诉,认为原判驳回起诉不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宋**指控原审被告人雷**犯重婚罪的证据不足,原审法院裁定驳回其起诉,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一)项、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