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肖某某与马某某重婚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2015年6月11日,本院收到肖某某的刑事自诉状。要求追究马某某重婚罪的刑事责任。

经查,自诉人肖某某与马某某系夫妻。自2010年元月起,到无锡市南长区经营拉面馆并长期居住此地。故我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3条、第26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肖某某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青海省**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五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