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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诉人马某控诉被告人马**、马**犯重婚罪一案二审形式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东乡县人民法院审理自诉人马*控诉被告人马**、马**犯重婚罪一案,于2014年11月26日作出(2014)东刑初字第53号刑事裁定,宣判后,自诉人马*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经过阅卷、询问自诉人、被告人委托代理人,现已审理终结。

原裁定认定,自诉人马*向东**民法院提供的与被告人马**为合法夫妻的证据不属实,该证据没有证明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驳回自诉人马*对被告人马**的起诉。

一审法院查明

宣判后,自诉人马某以原判认定事实错误,其提供的证明与被告人为合法夫妻的证据合法有效,原审裁定于法无据,请求二审撤销原判等为由提出上诉。

经审理查明,原裁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合法有效。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裁定认定的事实相一致。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马*提供的与被告人马**合法夫妻方面的证据不属实,该证据没有证明效力。原裁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证据充分,驳回自诉人的起诉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无证据支持,不予认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一)、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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