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被告人马**、马哈地查重婚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临夏县人民检察院以临县检公诉刑诉(201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某、马*一犯重婚罪,于2015年1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临夏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某、马*一及其辩护人王**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临夏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994年冬被告人马*某与马*二以民俗仪式举办婚礼并同居,于1996年6月14日领取结婚证。2007年10月30日马*某与马*二私下协议离婚,但未办离法律离婚手续。2007年10月马*某又与被告人马*一以民俗仪式举办婚礼,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在一起,后主要定居在临夏市。2009年5月8日马*某以出生年月登记错误为由申请将出生年月变更为1981年9月28日。2009年马*一发现马*某仍然和马*二保持夫妻关系,且马*二仍居住在马*某在刁祁乡杨庄村八社的老家。2010年2月23日马*一在明知马*某与马*二未办离法律离婚手续的情况下,又与马*某领取了结婚证。2011年9月19日马*某和马*一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双方私下达成离婚协议,并给了马*一88000元的补偿,至今仍未办理任何法律手续。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马*某、马*一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构成重婚罪,请依法判处。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马*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提出其与马*二离婚时双方达成协议并签订了协议书,后与马*一结婚后又离婚时同样达成协议并签订了协议书,其认为协议书应该有效,其不构成重婚罪。

被告人马*一辩称,其是在看到马*某与马*二的离婚协议后才与马*某登记结婚的,结婚时并不知道马*某没离婚,马*某构成重婚罪,其有合法的结婚证,不构成重婚罪,请求法院依法追究马*某重婚的刑事责任。其辩护人认为被告人马*一的行为不构成重婚罪,理由如下:重婚罪是有配偶而重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本案中被告人马*一的行为不具备上述重婚罪的构成要件,其与马*某结婚时马*某声称已与前妻离婚并给马*地查出示了离婚协议书,后来也是在马*某以欺骗的方式获取了村委会证明后与马*一领取结婚证的,在此过程中马*一一直处于被动的状态,不属于刑法中的明知情形,不应被认定为重婚罪。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马*某于1994年冬与马*二以民族风俗举办婚礼并同居,1996年6月14日马*某以马**的名义与马*二领取结婚证。2007年10月30日马*某与马*二私下协议离婚,并签订了协议书,但未办理离婚登记手续。2007年10月马*某又与被告人马*一以民族风俗举办婚礼,以夫妻名义一起共同生活。2009年5月8日马*某以户籍登记名字马*六错误为由申请将名字变更为马*某,出生年月变更为1981年9月28日。2009年马*一发现马*某仍然和马*二共同生活,且马*二仍居住在马*某刁祁乡杨庄村八社的老家。2010年2月23日马*一在明知马*某与马*二未办理合法离婚手续的情况下,又与马*某领取了结婚证书。2011年9月19日马*某和马*一因琐事发生矛盾,双方签订了离婚协议书,马*某给马*一88000元的补偿,至今仍未办理任何合法手续。

证实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马*一户籍证明一份、证实马*某1981年出生的户籍证明错误的证据有:马*某全家户籍证明一份、死亡证明一份、年龄改动公安系统资料一份,证实马*某1974年出生正确的证据有:计划生育表一份、公安局常住人口登记表三份、补充侦查决定书一份、姜某某、马**询问笔录各一份。

上述证据,被告人马*一无异议,被告人马*某认为其未进行过死亡注销,但确实因为年龄登记错误而改动过年龄。所有证实马*某出生1974年正确的证据相互印证,均证实马*某系1974年出生,故对马*一的户籍证明及证实马*某出生1974年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

杨**委会2010年2月5日证明一份、临夏县民政局证明一份、杨**委会2013年3月13日证明一份、临夏县公安局办案说明一份、马*某与马*二结婚证明一份、结婚证复印件一份、马*某与马*一结婚申请登记表一份、结婚证复印件一份、马*某与马*二离婚协议一份、马*某与马*一离婚协议一份、姜某某证言一份、马*三证言一份、马*四证明一份、马*四调查笔录一份。

上述证据,被告人马*某、马*一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被告人马*某供述三份,其供述与起诉书指控一致,并称其身份信息最早登记姓名为马*五,曾用名马*六,2009年5月份其从村委会开了证明后将名字更正为马*某,出生年月为1981年9月23日。

被告人马*一供述三份,其称马*某和马*二于2006年离婚,2007年马*某与其结婚,2011年发现了马*某与马*二的结婚证。马*某与马*二是否领了结婚证其以前不清楚,但知道他们离婚后一年左右,又举行了宗教婚礼,一直以夫妻关系生活。并称马*某曾对其说过马*某和马*二是2006年离的婚,是中间人调解的,没有离婚证,他们离婚后一年左右的时间又举行了民俗婚礼,一直以夫妻关系生活在一起。其虽然知道马*某和马*二在老家一同生活,但因其与马*某一起生活了四年,不想没名没份的生活,便与马*某领了结婚证。现在知道其行为是违法的,希望宽大处理。

马**有证言一份,其称马*某与马*一非法同居时知道马*某有老婆,并提出让马*二回娘家,后马*一正式在马*某的老家生活了一个月左右,马*一知道马*二是马*某的老婆,马*某和马*一是重婚。

马**证言一份,5年前马*某与马*一非法同居,当时马*某的妻子马*二在老家伺候公婆,马*一明知马*某有老婆也与马*某、马*二在马*某的老家共同生活了一个多月,这个情况村子里的人都知道。

马*二证言一份,其称与马*某结婚后夫妻关系一直不错,双方领了结婚证,后来马*某认识了马*一后夫妻关系开始恶化,与马*某打了一架后回娘家居住了五个月后又回马*某老家生活。后其找过马*一一次,两人发生争执,后其与马*某签订了一份离婚协议,但未真正离婚。其听说其在娘家期间马*一到马*某家里住了一个月,后因与家人关系不好,马*某和马*一去拉萨做生意了,后在临夏市同居,在临夏市同居期间马*一经常往家里打电话,其将马*某与其未离婚的事告诉过马*一,马*一知道其与马*某未离婚。

马**调查笔录二份,在侦查阶段其称与马*某因为寺里的事情有矛盾,与马*一无任何关系。在被告人马*一的辩护人调查时称,其与马*某关系非常好,马*某与第一个妻子调解离婚后又与第二个妻子马*一结婚,在拉萨做生意挣了些钱后在临夏市买了房子居住,期间马*某又与第一个妻子以宗教仪式结婚,大约在一年前又娶了第三个媳妇。

上述证据,被告人马*某无异议,被告人马*一称其与马*某结婚时不知马*某与马*二未离婚,马*某的供述、某七有的证言、马*八的证言、马*二的证言均不属实,其在侦查机关所做的供述与公安机关记录的不属实,应以当庭供述为准。以上证据中,马*九的证言相互矛盾,本院不予认定,其它证据相互印证,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无视国法,有配偶而与他人重婚、被告人马*一无视国法,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二被告人的行为符合重婚罪的构成要件,构成重婚罪。临夏县人民检察院指控二被告人犯重婚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应予采纳。被告人马*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无异议,但对其行为构成重婚罪的指控有异议。被告人马*一拒不认罪,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无证据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马某某犯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被告人马某一犯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临夏回**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七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