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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素木诉被告人张**犯重婚罪二审裁定书

审理经过

岷县人民法院审理自诉人马某甲诉被告人张某某甲犯重婚罪一案,于2015年4月15日作出(2014)岷刑初字第105号刑事判决。宣判后,自诉人马某甲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判决认定,自诉人马某甲与被告人张*某甲同居生活,后于1987年4月12日生长子张*甲都,于1988年2月2日补办了结婚登记,又于1989年9月16日生次子张*的瑞思;杨某某与岷县闾井镇张寨村村民李**于1999年3月3日登记结婚,2012年2月杨某某因故离家出走,后与被告人张*某甲公开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

原审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身份证明复印件,证实马**、张某某甲、杨某某的姓名、年龄等基本身份。

2、白阳坡村委会,村民马**、马某某甲、陈某某、马某某乙的证明,证实被告人张某某甲与杨某某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已有两年多,且杨某某已怀孕的事实。

3、证人马某丙证实,马**和张某某甲系夫妻,分居已有四五年了。2012年4月份张某某甲带了一个女的一起生活,2013年7至8月份那个女的入了教,对外公开说是夫妻,那个女的已怀孕七、八个月了。

4、证人张**都证实,马**和张某某甲系夫妻,分居已经四五年了。张某某甲现在又有媳妇,名字说不上,年龄30多岁,听口音像是东山区人,他们以夫妻名义一起生活,全村人都知道。

5、证**某乙证实,张某某甲又和别人结婚了,女的是汉民,汉族名字不知道,现在取的回民名字叫阿**,年龄具体说不上,大约在30-40岁之间,是闾井镇杨家寨人,和张某某甲在一起生活了一年多了。

6、证人马某某乙证实,张某某甲又和闾井镇杨家寨的一个汉族妇女在一块生活快两年了,那个女的现在名字叫杨某某,现在怀孕七个多月了,他们对外以夫妻关系生活。

7、证人张*乙证实,他与张*某甲、马*甲是邻居,张*某甲和马*甲是夫妻,但分居已经四五年了,张*某甲现在又有媳妇,是东山区人,年龄38、39岁左右,和张*某甲一起生活的那个女的正怀孕都快生了。这个事情全村人都知道,那个女的是汉族,现在也入了教,张*某甲和那个女的一起住了有一段时间了。

8、证人张*丙社证实,张*某甲是她公公,现在又有一起共同生活的女人,是闾井镇人。那个女的是汉族人,后来在他们那里入了教。

9、证人李某某证实,杨某某是他妻子,2012年离家出走,他到处找。后面他的一个朋友给他说了杨某某的电话号码。他打过去是一个男的接的,是白阳坡村的张某某甲在陇西办的电话卡。

10、辨认笔录,证实经辨认人张**都辨认杨某某就是与张某某甲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女人。

11、自诉人马*甲提供的与张某某甲的结婚证证实马*甲与张某某甲系合法夫妻。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甲有配偶而又与杨某某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其行为已构成重婚罪。自诉人控诉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委托代理人提出被告人构成重婚罪的代理意见符合案件事实,予以采纳。因被告人自愿经济帮助自诉人钱款,有悔罪之意,可依法从轻处罚。据此,根据本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经本院审委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被告人张某某甲犯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二审请求情况

马*甲上诉称,原审对被告人判处缓刑不当。

本院查明

经二审审理查明原审被告人张某某甲犯重婚罪的事实与一审认定的事实一致。其认定事实的证据已经原审庭审时举证、质证、认证。本院审查属实,二审应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审判程序合法,判处适当,唯对被告人张某某甲和她人的非法婚姻关系未判决解除不当,二审应予补正。原审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等案件的具体情节判处缓刑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当。故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一款(一)、(二)项,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依法解除张某某甲与杨某某的非法婚姻关系。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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