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自诉人何*伟诉被告人宋**、杜**重婚一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自诉人何某某以被告人宋某某、杜某某犯重婚罪为由,于2015年4月14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自诉人以该案已由临洮县公安局立案侦查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撤回自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一款、《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二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自诉人何某某撤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定西**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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