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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重婚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自诉人李某某以被告人魏某某、张*犯重婚罪,于2014年9月2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自诉人李某某、被告人魏某某、张*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自诉人李某某诉称,我与被告人魏某某于1994年一起生活,2005年1月11日登记结婚。2006年我外出打工后,行为能力差的魏某某经被告人张*引诱与其一同生活。我规劝多次,他们仍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并公然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其行为破坏了我的家庭,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构成重婚罪,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魏某某辩解,李某某与其登记结婚后经常对她实施打骂,不管顾她的生活独自去了新疆,她只有在外租房居住。2006年其认识张*后跟随张*,至今给张*做饭、干家务。

被告人张*辩解,魏某某有精神疾病,2006年因她无人照顾而且他是单身就生活到了一起。他与魏某某是雇佣关系,没办结婚证,也没举行结婚仪式,更没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其行为不构成重婚罪。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魏某某在患精神分裂症期间被自诉人李某某容留,自此双方同居生活近十年,2005年1月11日补办了结婚证。2006年2月自诉人李某某与被告人魏某某发生矛盾后李某某去了新疆,魏某某在外租房居住。期间,在会川镇拉垃圾的被告人张*将魏某某带到其家一起生活。魏某某与张*共同生活期间,魏某某让张*给新疆的李某某打电话询问看李某某把她的生活如何安排。李某某在电话中说:“让魏某某暂时住在张*家”。被告人魏某某与被告人张*自2006年10月份同居生活至今,未举行婚礼,亦未进行结婚登记。自诉人李某某在新疆打工两年回家后叫过魏某某回家,均遭魏某某拒绝。自诉人李某某自2006年外出至今对被告人魏某某未进行过任何经济帮助和关怀,未尽到丈夫之责。

上述事实,控辩双方在开庭审理过程无异议,并有经法庭举证、质证、认证的控辩双方身份证、李**居民户口簿、甘会婚字第(2005)014号结婚证、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自诉人李某某与被告人魏某某同居多年后办理了结婚证,属合法婚姻。被告人魏某某、张*自2006年以来,虽未登记结婚,但同吃、同住、同劳动,在事实上同夫妻一样地同居生活,形成了事实婚姻。被告人魏某某有配偶而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被告人张*明知她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其行为均已构成重婚罪,自诉人指控的罪名成立。因自诉人李某某多年来对患病妻子魏某某未进行过任何经济帮助和关怀,未尽到丈夫之责,并允许和放任妻子魏某某与被告人张*同居生活,在案件起因上负有过错。被告人张*辩解其与魏某某系雇佣关系的辩解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被告人魏某某、张*犯罪情节轻微,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魏某某犯重婚罪,免予刑事处罚。

被告人张*犯重婚罪,免予刑事处罚。

二、解除被告人魏某某、张*由于重婚而形成的非法婚姻关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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