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自诉人姜*以被告人刘*、王*犯重婚罪,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依法受理,开庭审理后,自诉人姜*与被告人刘*、王*达成案外和解,自诉人姜*于2015年6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自诉人姜*向本院申请撤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第三人利益,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自诉人姜*撤回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吐鲁**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