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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与牛某某重婚案一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自诉人杨某某以被告人牛某某犯重婚罪,于2015年3月4日向本院提起控诉。

本院认为

本院审查认为,自诉人杨某某与被告人牛某某于1996年12月25日依法登记结婚,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人牛某某又与王某某于2008年1月10日在西宁市城东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之规定,涉嫌构成重婚罪。期间,被告人牛某某与王某某于2009年1月8日在西宁市城东区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之规定,自诉人杨某某提起被告人牛某某犯重婚罪的起诉时,被告人牛某某与王某某登记离婚已超过五年,已过法定追诉时效期限。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自诉人杨某某控诉被告人牛某某犯重婚罪的起诉,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西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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