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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国民重婚刑事一审判决书

审理经过

霍城县人民检察院以霍检公诉刑诉(2015)2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某、被告人艾某某犯重婚罪,于2015年7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霍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覃**、代检察员阿拉西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某及辩护人马**、被告人艾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1975年11月5日,被告人赵某某与被害人高**登记结婚,婚后无生育子女。2001年,被告人赵某某在未与高**办理离婚手续的情况下,被告人艾某某在明知被告人赵某某有配偶的情况下,以夫妻关系共同生活,并育有一子赵**。

上述事实,被告人赵某某、艾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被告人赵某某、艾某某户籍证明、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抓获经过、破案经过、婚姻登记证明、结婚证、证明,被害人高**的陈述,证人马**、沈**等人的证词,经当庭质证,各证据之间互相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有配偶又与她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且生育一子,其行为已构成重婚罪。公诉机关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关于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赵某某2002年已与被害人高**办理离婚手续的意见,经审查,婚姻登记部门无被告人赵某某与被害人高**的离婚登记记录,且无相关证据佐证,故辩护人的该意见不予采信。被告人赵某某、艾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交待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庭审中又表示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艾某某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且生育一子,其行为已构成重婚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庭审中被告人艾某某又表示自愿认罪,具有悔罪表现,宣告缓刑没有犯罪的危险,对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综上,根据被告人赵某某、艾某某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态度及危害后果,对被告人赵某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对被告人艾某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赵某某犯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3日起至2016年4月2日止。)

二、被告人艾某某犯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宣告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州分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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