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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叶三姐、李**重婚案一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自诉人李*甲以被告人叶某某、李*乙犯重婚罪,于2014年1月20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于同年6月3日裁定不予受理。自诉人李*甲不服裁定,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上诉。同年7月9日,青海省**民法院裁定撤销本院(2014)互刑初字第67号刑事裁定书,并指令本院立案受理。本院于同月22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了审查。

本院认为

本院审查认为,自诉人李*甲起诉被告人叶某某、李*乙犯重婚罪,缺乏罪证,且提不出补充证据。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自诉人李*甲对被告人叶某某、李*乙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青海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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