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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把玉兰犯故意杀人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2012年8月21日甘肃省**民法院作出(2012)酒刑一初字第2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把玉兰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把玉兰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38873元。宣判后,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经本院审理,于2012年12月24日以(2012)甘刑三终字第148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核准对被告人把玉兰的定罪处刑。宣判后,即交付执行。现执行机关甘肃省女子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经甘肃**理局审核,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甘肃省女子监狱提出该犯执行期间,认罪服法,服从管理,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三课”学习认真,考核成绩良好。在生产劳动中,积极认真,努力完成生产任务。获表扬奖励一次。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把玉兰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罪犯把玉兰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把玉兰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应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将罪犯把玉兰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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