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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郝某某猥亵儿童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庄河市人民检察院以庄检未检刑诉(201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郝某某犯猥亵儿童罪,于2015年6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7月1日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庄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吕*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介某某的法定代理人介昌友、被告人郝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17日上午,被告人郝某某以有好东西给被害人介某某为由,将在被告人家门前大街上玩耍的被害人介某某骗至被告人家院内的厦子里,强行脱掉介某某的裤子,恐吓并威胁被害人不准喊叫,用手抠摸被害人阴部及胸部约2分钟左右后方放被害人离开。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举的案件来源、抓捕经过、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户籍证明及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郝某某为寻求刺激达到满足个人性欲的目的,无视国法,对儿童实施淫秽下流行为,其行为已构成猥亵儿童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猥亵未满十四周岁儿童,依法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郝某某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的刑期自2015年3月27日起至2016年9月26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大连**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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