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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犯猥亵儿童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嘉善县人民检察院以善检未检刑诉(2015)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姜**犯猥亵儿童罪,于2015年8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因本案涉及个人隐私,故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21日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嘉善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孙**、黄**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姜**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2013年9、10月份,被告人姜**在担任嘉**纪学校小学班主任期间,在其位于嘉善县魏塘街道商*秋居9幢2单元302室租房内为学生补习时,趁其他学生不注意之机,通过用手抚摸胸部的方式对班内学生王**(2002年生)实施侵犯,事后又要求王**不准将此事告诉其他人,期间共计约2次。

另查明,被告人姜**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姜**于2015年5月5日因犯猥亵儿童罪、强奸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刑期自2014年10月27日起至2027年10月26日。

上述事实,有被害人王**的陈述,证人王**、王**等人的证言,辨认笔录,搜查笔录,新世纪学校教师登记表,学生信息卡,刑事判决书,人口信息,到案经过及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为寻求刺激,两次对未满十四周岁的儿童实施猥亵,其行为已构成猥亵儿童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姜**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姜**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其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实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执行的刑期,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辩护人的合理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姜**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与前判有期徒刑十三年,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27日起至2028年10月26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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