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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犯猥亵儿童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乐清市人民检察院以乐检未检刑诉(2015)1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顺犯猥亵儿童罪,于2015年7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乐清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顺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5月18日11时许,被告人黄**为满足自己畸形的性欲,窜至乐清**小学一厕所内,看到被害人胡*(男,2007年8月4日出生)在小便时,就用手抚摸胡*的臀部并玩弄胡*的阴茎。之后,被告人黄**在逃离现场时被胡*的母亲和学校保安抓住。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黄**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胡*的陈述、证人杨**、杨**的证言、辨认笔录、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罪犯档案、前科核实证明、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猥亵儿童,其行为已构成猥亵儿童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黄**原犯猥亵儿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本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黄**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对被告人黄**判处一年六个月以上二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根据本案的具体犯罪事实、情节及被告人的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黄*顺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18日起至2017年5月17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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