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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一案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15日作出(2013)温苍刑初字第89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浙**华监狱于2015年1月20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认为,罪犯陈**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确有悔改表现。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该罪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敢于制止和检举他人违规行为,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秀、良好,经常写稿投稿,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不怕苦、不怕累,主动加班,刻苦钻研劳动技能,提高劳动效率,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主动参加公益劳动,积极参加文体活动。

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加扣分表》、《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陈**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陈**准予减刑四个月(刑期自2013年06月10日起至2015年2月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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