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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猥亵儿童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新昌县人民检察院以新检公诉刑诉(2015)1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犯猥亵儿童罪,于2015年3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月16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因涉及个人隐私,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昌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沈**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俞*法定代理人俞**、被告人何*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

2014年11月28日20时30分许,被告人何*在新昌县南明街道越*电影院游戏厅,见俞*(2004年10月出生)在玩游戏,遂产生让俞为其口淫的想法,即谎称自己是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将俞*骗至电影院厕所边楼梯下,以掐脖子等暴力手段强迫俞*跪在地上为其口淫,后被前来找寻的俞*父亲发现并当场报警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何*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被害人俞*陈述,证人陈*等人证言,归案经过,辨认笔录,被害人伤情、作案现场照片,监控视频,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以淫秽下流的方式猥亵儿童,其行为已构成猥亵儿童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何*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何*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29日起至2016年5月28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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