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4月6日作出(2011)晋刑初字40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蔡**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于2014年05月23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
执行机关安徽**管理分局以罪犯蔡**确有悔改表现,于2015年10月29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蔡**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完成生产任务。至2015年06月获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一次。
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蔡**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蔡**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减刑后刑期自2010年11月4日起至2017年8月3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