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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犯猥亵儿童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以台椒检未检刑诉(2015)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犯猥亵儿童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因涉及个人隐私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程**、被告人张*及其辩护人王*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下半年,被告人张*在台州经济开发区商业街开元广场二楼江南武术馆任助理教练,负责少儿班的教学。期间,被害人甘*(男,2008年出生)在该武术馆少儿班学习武术。2015年初至8月12日期间,被告人张*利用其教练身份,先以检查身体,后以玩游戏名义,多次对甘*实施猥亵。具体如下:

2015年初一天下午2时许,张*以检查身体为名,骗甘*到江南武术馆更衣室内,让甘脱掉裤子,张*用手摸甘生殖器及肛门,对甘*实施猥亵。

此后,张*以“玩鸡鸡与屁股游戏”的名义,分别于2015年4月中旬一天、4月下旬一天、5月一天、6月中旬一天、7月中旬一天、8月初的一天、8月12日,每天下午2时许,利用教学休息时间,骗甘*脱掉裤子,或跪、或侧躺、或蹲,张*在其背后用生殖器插到甘屁股缝内正对肛门位置,进行摩擦,对甘*实施猥亵。除4月下旬这一次因江南武术馆更衣室内有人而带甘*到台州经济开发区商业街开元广场南面的公共厕所内对甘*实施猥亵,其余均在江南武术馆更衣室内对甘*实施猥亵。

2015年8月13日下午,被告人张*在江南武术馆内被公安民警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李*、赵*的证言、被害人甘*的陈述、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及现场图、辨认笔录及照片、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在较长的时间段内持续多次猥亵儿童,其行为已构成猥亵儿童罪。其辩护人辩称张*归案后认罪态度好,在庭审中自愿认罪,之前无犯罪前科,请求对其从轻处罚,审理认为,所辩属实,予以采纳。但被告人张*作为对未成年人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利用其职责的特殊性持续多次猥亵儿童,给被害人的身心造成了巨大的创伤,应予从重处罚。为了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张*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O一五年八月十四日起至二O一九年二月十三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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