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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刘**强奸罪,猥亵儿童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21日作出(2012)凤刑初字第0016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案经滁州**民法院二审,以(2012)滁刑终字第0025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安徽**管理分局以罪犯刘**确有悔改表现,于2015年10月29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刘**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至2015年06月获表扬奖励一次、记功奖励一次。

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刘**系年满七十周岁的老年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并应依法对其减刑幅度予以适当放宽。因犯数罪首次减刑时应扣减有期徒刑三个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刘**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3年7月18日起至2019年4月16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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