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31日作出(2013)泗刑初字第0031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于*飞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案经宿州**法院二审,以(2013)宿中刑终字第0042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安徽省青山监狱以罪犯于业*确有悔改表现,于2015年10月13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于*飞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完成生产任务。至2015年07月获表扬奖励一次、记功奖励一次。
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于*飞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于业*减去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至2016年4月17日止尚未执行完毕的刑罚。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