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29日作出(2013)六金刑初字第0018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晏仕海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安徽**管理分局于2015年8月3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安徽**管理分局以罪犯晏**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予以减刑。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晏**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完成生产任务。至2015年04月获表扬奖励一次。
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晏**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晏**减去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至2015年11月20日止尚未执行完毕的刑罚。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