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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某猥亵儿童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作出(2013)来刑初字第00152号刑事判决,以猥亵儿童罪判处被告人朱某某有期徒刑三年。执行机关滁州市清流监狱于2015年10月1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滁州市清流监狱认为罪犯朱某某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各项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劳动,“三课”学习成绩良好,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罪犯改造表现考核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成绩报告单等证据材料。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朱某某自入监服刑二十六个月以来,获得一次表扬。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罪犯改造表现考核鉴定表等证据在案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朱某某在入监服刑期间表现一般,再结合其犯罪的具体情节、原判刑罚的具体情况,其尚需继续接受教育改造,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和《最**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朱某某不予减刑。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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