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王某某猥亵儿童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13日作出(2013)凤刑初字第00228号刑事判决,以猥亵儿童罪判处王某某有期徒刑三年。执行机关滁州市清流监狱于2015年7月2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滁州市清流监狱认为罪犯王某某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各项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劳动,“三课”学习成绩良好,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罪犯改造表现考核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成绩报告单等证据材料。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王某某自入监服刑二十个月以来,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认真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计分考核中,获一次记功、一次表扬的奖励。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罪犯改造表现考核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学习成绩单等证据在案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王某某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属确有悔改表现。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王某某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