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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犯猥亵儿童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9日以(2012)南刑初字第00232号刑事判决,以犯猥亵儿童罪判处被告人徐**有期徒刑四年。刑期自2012年8月3日至2016年8月2日止。执行机关马鞍山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7月21日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安徽省马鞍山监狱提出:罪犯徐**服刑以来能进一步认罪悔罪,安心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政治、文化、技术课学习,积极完成劳动任务,提请我院减去有期徒刑一年。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徐**服刑以来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主动接受法律和劳动教育,加强反省和思想改造,有悔改表现。自2013年1月以来,先后获监狱表扬二次,记功一次。分别为:2014年7月表扬一次、记功一次,2015年5月表扬一次。上述事实,有提请减刑建议书、减刑检察意见表、罪犯计分考核表、罪犯奖惩审批表以及相关旁证材料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徐**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符合法定的减刑条件。但其属短刑犯,应对其减刑幅度予以控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徐**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2012年8月3日至2015年12月2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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