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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猥亵儿童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26日作出(2013)融刑初字第18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钟强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九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福建省闽江监狱于2015年6月3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钟*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获监狱表扬。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评审表、年度评审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钟*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具备法定的确有悔改的表现。执行机关提出罪犯钟*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罪犯钟*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罪犯钟*系累犯,依法应予以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钟*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2年11月29日至2017年4月28日。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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