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赖礼坻犯猥亵儿童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15日作出(2012)马刑初字第111号刑事判决,以该犯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民法院于2012年10月10日作出(2012)榕刑终字第104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其刑期自2011年12月31日起至2015年12月30日止。该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罪犯赖礼坻于2012年11月21日交付莆田监狱执行劳动改造。在服刑期间,本院于2014年6月25日作出(2014)莆刑执字第531号刑事裁定,因该犯犯罪情节恶劣,且多次被判刑,不予减刑;于2015年4月27日作出(2015)莆刑执字第418号刑事裁定,因该犯曾因奸淫幼女罪被判刑,后又以教师的身份多次猥亵数名在校女生,给受害人带来较为严重的心理伤害,其犯罪行为恶劣,情节严重,不予减刑。执行机关福建省莆田监狱于2015年8月3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福建省莆田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该犯在服刑期间表现的有关证据材料。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赖**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自2012年11月至2015年5月累计达标分20.2分。2013年、2014年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

以上事实有在押罪犯改造情况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赖**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赖**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其刑期自2011年12月31日起至2015年9月30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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