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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案例

审理经过

福建省大田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3月31日作出(2011)大少刑初字第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上向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刑期自2010年10月27日起至2016年10月26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1年4月28日入狱服刑。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3年5月20日作出(2013)三刑执字第1130号刑事裁定,对罪犯陈上向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至2016年3月26日止)。

执行机关福建省永安监狱于2015年9月2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陈上向系累犯,在服刑期间,能深挖犯罪根源,认清犯罪危害性,认罪悔罪;认真遵守各项监规纪律,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严格约束自己,安心改造,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自觉遵守课堂纪律;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2014年获监狱表扬。2013年4月至2015年7月达标分累计14.2分。

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月考核表、考核统计表、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陈上向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陈上向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2010年10月27日起至2015年9月26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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