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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某某猥亵儿童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9日作出(2013)湖刑初字第89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丁某某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福建省福清监狱于2015年8月12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丁某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被评为监狱表扬,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评审表、年度评审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丁某某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具备法定的确有悔改的表现。执行机关提出罪犯丁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罪犯丁某某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丁某某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3年8月31日起至2015年9月30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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