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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猥亵儿童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封丘县人民检察院以新封检公诉刑诉(2014)1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猥亵儿童罪,于2014年9月30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审查后,同日决定受理。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封丘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代检察员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及其辩护人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03月05日17时许,被告人杨*在长垣县魏庄镇大堤桥上偶遇被害人李**及李**的朋友李*甲,随即哄骗二人上车,被告人以拉住二人去玩的名义,将被害人李**拉至封丘县赵岗镇一无人地,在车内对被害人李**实施猥亵。

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有:物证金立手机一部、雪铁龙轿车一部;书证被告人的户籍证明、前科证明、封**民医院诊断证明、谅解书、收条、撤诉书、被害人户籍证明;证人王某某、李**、王某某、杨*某的证言;被害人李**的陈述;被告人杨*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李**及李**辨认犯罪嫌疑人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强行亲吻被害人李**的脸部、用手触摸李**的生殖器,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猥亵儿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杨*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

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但辩称被告人主观恶性小,并赔偿被害人损失,建议对被告人适用缓刑。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03月05日17时许,被告人杨*在长垣县魏庄镇大堤桥上偶遇被害人李**及李**的朋友李*甲,随即哄骗二人上车,被告人以拉住二人去玩的名义,将被害人李**拉至封丘县赵岗镇一无人地,在车内对被害人李**实施猥亵,强行亲吻被害人李**的脸部、用手触摸李**的生殖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金立手机一部、雪铁龙轿车一辆

证明作案时被告人杨*使用的工具情况。

被告人的户籍证明

证明被告人杨**成年人,为完全刑事能力责任人;

被害人的户籍证明

证明被害人李*某系未成年人。

4、前科证明、长垣县公安局蒲东派出所出具的证明、长垣县公安局蒲西派出所出具的证明

2006年3月24日杨*因涉嫌强奸被长垣县公安局浦西派出所刑事拘留,后长垣县人民检察院未批捕,长垣县公安局对杨*监视居住,后期满解除,未起诉。2011年7月23日15时30分许在河南长垣县东内环路国营美发店陈**国因琐事与店老板发生口角后,陈**被杨*伤害至轻伤,双方已达成一致协议且已履行,案件已调解结案,案件未审查起诉。2011年11月26日,杨*因涉嫌组织卖淫被长垣县公安局特警大队抓获,并予以刑事拘留,经检察院审查,于2013年11月21日被法院相对不起诉。

5、封**民医院诊断证明书

证明被害人李某某的身体情况。

6、谅解书、收条、撤诉书

证明被告人杨*与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之间达成了调解协议,并取得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谅解。

7、证人王某某、李**、王某某、杨某某的证言;

王某某证明2014年3月5日中午吃过饭后,李**从家出去,下午李**用一个手机号为18637363967的电话给其打过一个电话,说在同学家过生日,当天不回家,随即挂了。其就一直打电话,发短信,后来打通问她在哪,她说在我们村不用找她,听出来带着哭腔。晚上九点多才回来,她说有个男的开车把她拉到长垣县城转了一圈,这个男的摸她生殖器、亲她的脸和嘴的事实经过。

李*甲证明2014年3月5日和李*某准备去其姨家,从留光那边一直步行,一直走到长垣县大堤的一个桥边,一个男的开着一辆黑色轿车停在旁边,那个男的说他是其姨那村的,要送她们去,其就和李*某上了他的车,上车后他说怕拍照,用布把车牌包住了。车上还有一个孕妇,总共四个人。到了长垣县城,在一个小区让车上的那个孕妇下车了。在车上那个男的让李*某给家里打电话说在朋友家过生日,别找了,刚说完那个男的就把手机要走了,后来那个人的手机一直响,最后那个男的又接了电话让李*某说在同学家过生日了,让家人别着急,然后那个人又把电话挂了。开车到其村南地的河堤上让其下车先回家给李*某的妈妈说李*某放学后跟同学去网吧玩了,不用找了,李*某也要下车,那个人不让,然后那个人开车拉着李*某走了的事实经过。

王某某证明2014年3月5日在鼎盛商务宾馆值班,晚上八点左右,有一个男的来问有房间吗,还问了房间的价位,房间里是否都能洗澡,其说都能,但得要身份证,那个人愣了一下,没说什么就走了。

杨*某证明2014年3月5日下午其坐在杨*的黑色雪铁龙车上,当时怀孕了,回家的路上在魏庄堤口碰见两个十来岁小妮儿,杨*让那两个小妮儿上车,说天快黑了要送她们回家,杨*开车先直接把其送回家,临走时向其要了200块钱的事实经过。

8、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

2014年3月5日,其和李*甲去她姨家,步行到堤上时有一辆黑色轿车停到旁边,开车的是一个男的,他问去哪勒,李*甲说去她姨家,那个男的说见过李*甲,他是李*甲她姨那村的,让其和李**上车,就上车了。当时车上还有一个大肚子女的,到长远县城,说先送他老婆回家,那个人让那个女的下车后他说他超速了,下车把车牌蒙住,说领着其和李**玩,让给家打电话说在学校或网吧不让家人找。其给妈妈打通电话后,他让说在同学家过生日,不让家人找了,其妈妈还没有说话那个人就把手机要过去挂掉了。其妈妈一直打电话,最后那个人接了电话让说在村里不用找,其妈妈说要是不回家她就不活了,那个男的又把电话要走挂了。到了晚上7点多这个男的把李*甲送回村提上,让李*甲回家给其妈妈说去网吧玩了,不让她着急。其想回家,那个人不让走,其一直哭,那个男的就用手掐住脖子不让哭,还说再哭就让人把其打晕。接着去了两个宾馆,第一个宾馆其没有下车,他说满了,第二个宾馆,他让也下车了,他开了一个房间让洗澡,并且还要跟其一块洗,其不洗,然后就走了。在村附近转了几圈,他把车开到路边停下,先是亲其一下,然后用手伸到裤子里开始摸下面,他说让他摸几分钟就让其回家的事实经过。

9、被告人杨*的供述与辩解

2014年3月份的一天下午5、6点,驾驶豫CU6187黑色雪铁龙轿车,经过魏庄堤口桥上时碰见两个小妮儿,问她们去哪,其中一个小妮儿说去她姨家,当时天快黑了,让她们上了车,车上还有一个趁车的妇女,总共四个人。把那个趁车妇女先送回家,然后准备把她们两个也送回家,后来先把其中一个小妮儿先送回家,又拉住叫另一个女孩到了赵岗镇,看见身上、头发很脏想让她洗澡,女孩不洗,从鼎盛宾馆出来后又去了一家小旅馆(名字记不清楚了),开了一个房间,让那个女孩在房间洗澡,那个女孩不洗,就去把房间退了。回到车里说了一会话,其趁那个女孩不注意的时候亲了她一口,用手伸到裤子里摸了一下生殖器的事实经过。

10、被害人李**及李*甲辨认犯罪嫌疑人笔录

证明了杨*就是骗她们上车的人。

11、视听资料

证明询问被告人杨*时的情况。

上述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采取暴力、胁迫手段对被害人李某某实施猥亵,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猥亵儿童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杨*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调解协议,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依法酌定从轻处罚。辩护人辩称被告人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建议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信。根据被告人杨*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杨**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4月15日起至2015年10月14日止)

二、作案工具金立手机一部、车牌号为豫CU6187雪铁龙轿车一辆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新乡**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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