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05月06日作出(2013)湘平法刑初字第6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向正和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被告人向正和不服原判,提出上诉,湖南省**民法院于2013年07月22日作出(2013)岳中刑一终字第3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湖**塘监狱于2015年06月26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向正和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较好的完成生产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上述事实,有该犯奖惩审批表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向正和在服刑中,能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向正和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至2015年07月17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