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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某然猥亵儿童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封开县人民检察院以封检刑诉(2015)第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梁**犯猥亵儿童罪,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封开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梁**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22日下午,被告人梁**在封开县XX镇XX居委会商业大道XX厂大门口将受害人麦*(女,2010年9月24日出生)拉到XX厂内的一栋宿舍楼的木板堆之间的小巷里用手抠摸麦*的下阴,实施了猥亵行为。经诊断,被害人麦*的小阴唇少许红肿,处女膜完整、少许充血。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材料、疾病诊断证明、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被害人麦*的陈述、证人麦*开、戚**、莫**、侯**的证言、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以获得性满足为目的,用抠摸的淫秽下流手段猥亵儿童,其行为已构成猥亵儿童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梁**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恰当,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梁**因犯强奸罪被判处八年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未满五年,再犯本罪,是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梁**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根据被告人梁**的犯罪事实及犯罪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梁**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2月22日起至2019年2月21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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