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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猥亵儿童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洪雅县人民检察院以洪检未检刑诉(201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某某犯猥亵儿童罪,于2015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洪雅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被告人何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何某某与被害人何某某(女,2011年1月出生)系邻里关系。2015年7月25日19时许,被害人何某某到被告人家中玩耍,被告人将被害人抱坐在自己的大腿上,用右手伸进被害人裙子内抠摸其阴道口长达半小时左右,何某某感到疼痛,回家后告诉了自己的母亲。案发后,何某某经洪雅县妇幼保健院检查,阴道口出现充血症状。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相关证人证言、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病情诊断证明书、被告人的身份信息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为寻求刺激,抠摸女童何某某阴道口,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猥亵儿童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何某某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7月29日起至2017年7月28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眉山**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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