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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强奸罪、猥亵儿童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2011)绵游刑初字第15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方地俊犯强奸罪、猥亵儿童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判决生效执行期间,四川省**民法院于2014年01月裁定对其减刑六个月(刑满日期:2018年10月18日)。执行机关四**北监狱于2015年10月1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核。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该犯自服刑以来,能遵守监规狱纪,自觉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劳动态度较端正,服从干警管教,按时完成各项任务,至2015年05月累计标准考核积分120分。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管教干警及同改的证明材料、监狱对该犯减刑的讨论笔录、“三课”学习成绩单、考核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方**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方**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的刑罚执行(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至2017年12月18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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