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罪犯柯*减刑裁定书

审理经过

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8日作出(2012)黔钟刑初字第57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柯军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民事赔偿人民币5971.75元。刑期自2012年4月9日起至2016年4月8日止。于2012年10月22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贵州省轿子山监狱于2015年10月26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贵州省轿子山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获评综合记功一次,建议予以减刑。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柯*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5年9月获得综合记功。认定的依据有:贵州**监狱呈报的对该犯减刑的建议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柯*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由于其系累犯,且未按判决履行财产刑,故应在减刑幅度上限范围内少减三个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柯*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

(减刑后刑期应执行至2016年3月8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