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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罗**减刑裁定书

审理经过

贵州省贞丰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25日作出(2012)贞刑初字第6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罗**犯强奸罪、猥亵儿童罪,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刑期自2011年12月20日起至2018年12月19日止,于2012年5月7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贵州省轿子山监狱于2015年10月26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贵州省轿子山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获评改造积极分子二次,建议予以减刑。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罗**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4年5月、2015年9月两次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认定的依据有:贵州**监狱呈报的对该犯减刑的建议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罗**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罗**减去有期徒刑一年。

(减刑后刑期应执行至2017年12月1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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