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吴**猥亵儿童一案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贵州省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紫检刑诉(2015)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犯猥亵儿童罪,于2015年9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0月30日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胡**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贵州省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6月28日下午,被告人吴**在同村刘*某家喝酒后,在回家途中碰到十周岁的女童黄*某和刘*甲,遂以喝酒走不动路为由让黄*某和刘*甲送其回家。二人将吴**送至家中后,吴**便将黄*某和刘*甲带至卧室内,并要求二人为其按摩,被告人吴**利用按摩之机,用手伸进黄的衣服内,抚摸黄的胸部,后将黄的裤子脱掉,用手抚摸黄的阴部,进行猥亵。2015年6月30日黄*某的父亲黄*甲得知此事后于2015年7月1日向当地派出所报案,被告人吴**于2015年7月5日到当地派出所投案自首。为证实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的陈述、被告人的供述、现场勘验、辨认笔录及照片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吴**利用哄骗等方法,对儿童进行猥亵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的规定,构成猥亵儿童罪,提请依法判处。

公诉机关庭审中认为被告人吴**无从重从轻情节。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吴**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认可猥亵被害人黄某某的事实;对罪名有意见,认为自己的行为是错误的,但不构成猥亵儿童罪。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5年6月28日下午,被告人吴**在同村刘*某家喝酒后,在回家途中碰到女童黄*某(年仅十周岁)和刘*甲,遂以喝酒走不动路为由让黄*某和刘*甲送其回家。二人将吴**送至家中后,吴**便将黄*某和刘*甲带至卧室,要求二人为其按摩,被告人吴**利用按摩之机,用手伸进黄的衣服内,抚摸黄的胸部,后**甲出门上厕所,吴**又将黄的裤子脱掉,用手抚摸黄的阴部,进行猥亵。2015年6月30日黄*某的父亲黄*甲得知此事后于2015年7月1日向紫云自治县四**出所报案,被告人吴**于2015年7月6日到当地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并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有:

事实证据:

书证

1、被告人吴**的户籍证明证实:其生于1970年7月5日,作案时已达到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2、被害人黄某某的户籍证明证实:其生于2004年12月26日,被猥亵时年仅十周岁。

3、疾病证明书证实:2015年7月1日所作,黄某某,女,检查内容:小阴唇,阴道口及处女膜充血,处女膜未见明显破口。

证人证言

1、证人刘*某的证言证实:其认识吴**的,平时寨子上的都叫他吴**,2015年6月28日吴**来其家里吃饭、喝酒,喝到中午时其与吴**每人喝了两碗白酒,当时寨子上的黄某某与其孙女刘*甲在其家玩,中午吴**就让黄某某与刘*甲送他回家,吴**家距其家约200米远,黄某某与刘*甲送吴**回家后,刘*甲就回家了,没有看见黄某某回来。

2、证人刘某甲的证言证实:其今年10岁,其和黄某某是一个寨子的,平时经常在一起玩。2015年6月28日中午吃完饭,其和黄某某在其家里玩,因为当时很热,就和黄某某准备去河沟里洗澡,二人走到河沟边遇见吴**,吴**叫其和黄某某送他回家,说拿二十元钱给其二人,其和黄某某同意了,接着二人便送吴**回家。到吴**家后吴就把门关上,将其和黄某某带到卧室里,吴**说他的胸口痛,叫其和黄某某给他按摩胸口,其刚给吴**按摩得几分钟吴就说其不会按,叫其出去,然后其就一个人到吴**家卧室的门口站起,在门口站时其看见吴**用手从黄某某衣服下沿伸手进去摸黄某某的胸部,几分钟后其尿急就喊黄某某走,黄某某刚走得两步就被吴**拉回去了,之后其就自己打开门回家了。2015年6月30日其将此事告诉了黄某某的父亲。吴**最后并没有拿钱给其,不知道有没有拿给黄某某。

3、证人黄**的证言证实:2015年6月30日下午,寨子上的刘*甲对其说6月28日中午她和其女儿黄某某将吴**送回家时,吴**把黄某某拉到床边,不知道干什么没有,后其就问黄某某是怎么回事,黄某某告诉其当天吴**把她拉到床上,用手摸她胸部、生殖器等位置。之后其就带女儿来报案了。

(三)被害人陈述

被害人黄*某的陈述证实:2015年6月28日中午,其在家吃饭后到刘*甲家玩,当时寨上的吴**也在刘*甲家吃饭喝酒,其和刘*甲玩了一会觉得热就准备去河沟洗澡,在河沟边遇到吴**,吴**就喊其和刘*甲送他回家,他就拿二十元钱给其二人。后其和刘*甲送吴**到家后吴就把他家大门关起来,然后带其和刘*甲到卧室里,吴**坐在床上对其和刘*甲说他胸口痛,叫其二人帮他按摩胸口,其就和刘*甲站在床边给吴**按胸口,其在给吴按胸口时,吴**伸手进其的衣服里面摸其胸部,其就用手打他的手叫他不要摸,但是他不听,一直摸其胸部,摸了一会儿,刘*甲就和吴**说她想上厕所,要出去,然后刘*甲就喊其和她一起走,其走到大门口时,吴**又把其拉回去,把门关上,刘*甲一个人走了。吴**把其拉到卧室站在床边,然后吴**蹲在其面前把其裤子脱到膝盖处,然后用手摸其的生殖器进行猥亵。其就哭了,其说要将此事告诉其父亲,吴**听后就停止猥亵,其把裤子穿好,吴**就威胁其说不要告诉其他人,否则会被杀死的,之后他就让其回家,回家后其害怕就一直没有把这件事告诉其他人。6月30日晚上其父亲黄*甲听刘*甲讲此事后,就问其发生了什么事,其才告诉父亲,之后父亲就带其来派出所报案了。吴**没有拿钱给其和刘*甲。

(四)被告人供述及辩解

被告人吴**的供述及辩解证实:2015年6月28日中午其去刘*某家吃饭喝酒,喝了一斤多米酒,后其一人走路回家,来到河边,头有点晕就坐在河边休息,遇见刘*某的孙女刘**和黄某某路过河边,其叫她们送其回家,后二人送其回到家中卧室的床上睡觉,当时天气很热,其上衣已被汗水打湿,其就把上衣脱掉躺在床上,刘**看见其胸口上有包(疤痕),就伸手来摸,后其叫她们帮其抠胸口,其就拿二十元钱给她们。于是二人就动手帮其抠胸口,站累之后就爬到其床上来,刘**坐在其左边肚子上,黄某某坐在其右边肚子上继续帮其抠胸口,这时,其就伸手从黄某某的衣服下沿进去摸、捏黄某某的胸部,后刘**说她要去上厕所,刘**走时还叫黄某某和她一起走,黄某某刚走到床边其就拉住黄某某的衣服,叫黄某某再帮其抠一下,后刘**就自己先走了。等刘**走后,其就把黄某某的裤子拖到膝盖上面的位置,叫黄某某坐在其肚子上,其用手摸黄某某的生殖器进行猥亵。黄某某就用手打其,边打边说要去告诉她的父母其摸她的事情,其就威胁黄某某不要告诉父母,否则其去坐牢,杀了其,也要杀了她,黄某某听后哭了,之后就自己穿裤子下床离开了。其猥亵黄某某,是因为其想和黄某某发生性行为,但又不敢去做,所以发泄一下。

(五)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1、勘查号为K5204250500002015070022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证实:中心现场位于紫云自治县四大寨乡卡坪村吴**家的一层自建房的东南角房间及现场情况。

2、人身检查笔录证实:通过检查,发现吴**胸口处有四条横状陈旧性疤痕。

3、被告人吴**指认作案现场笔录及照片证实:紫云自治县四大寨乡卡坪村一组自家房屋的卧室就是其猥亵黄某某的地点。

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相互之间具有关联性,其证明效力予以认定,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以淫秽下流的方法猥亵儿童的行为已构成猥亵儿童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应予确认。被告人吴**的行为给被害人的身心健康造成严重影响,社会危害大,可依法从重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吴**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7月6日起至2019年1月5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安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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