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肇庆**限公司与中国音**管理协会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关于申请执行人中国音像著作权**鹏酒店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系列案,本院(2013)肇中法民二初字第169、170、171、17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一、按(2013)肇中法民一初字第169、、170、171、172号民事判决书第一判项内容执行,立即停止侵权行为;二、肇庆**限公司赔偿中国音**管理协会经济损失共39000元;三、向中国音**管理协会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四、向中国音**管理协会支付案件受理费200元,承担案件执行费247.25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1月21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肇庆**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逾期没有履行。2015年3月16日,被执行人肇庆**限公司将执行款40150.23元存入本院执行款账户。上述扣划款项应收取执行费247.25元,支付申请执行人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39902.98元,其中肇庆**限公司应赔偿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经济损失共39000元,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702.98元,案件受理费200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院已依法责令被执行人肇庆**限公司停止侵权行为,被执行人肇庆**限公司已赔偿申请执行人的经济损失39902.98元,被执行人在本系列案的义务已履行完毕。因此,本系列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3)肇中法民一初字第169、、170、171、172号民事判决号民事判决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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