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北京全**有限公司与广西南**有限公司、广西康**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全**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有限公司、被告广**社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其行使诉权的表现,其撤诉申请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北京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50元,撤诉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北京**有限公司负担,其余275元本院按规定退回原告。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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