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有限公司诉被告哈尔**有限公司和被告天津飞云办公家俱销售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中,原告天津**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天津**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天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天津**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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