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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太**限公司、浙江**限公司与浙江**限公司、浙江中**任公司等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太**限公司与被告浙**限公司、浙江中**任公司、山东**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太**限公司于2015年8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太**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北京太**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司法鉴定费30000元,由原告北京太**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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