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限公司与被告浙江龙**限公司、义乌市增煌饰品配件商行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限公司经通知未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缴纳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缓减免交费用的司法救助申请,应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浙江**限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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