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浙江**有限公司与浙江**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司)诉被告浙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华**司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证据保全的申请,要求:1、对被告红**司涉嫌侵犯原告发明专利“一种有机粘土的生产方法”的生产工艺、原料、记录等以拍摄和取样的方式进行证据保全;2、对被告红**司2013年1月起至起诉日期间的财务账册进行查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华**司的证据保全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且提供了相应的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第一百零八条、《最**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对被告浙江**有限公司被诉涉嫌侵害原告发明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0610049660.4)的生产工艺及所涉的原料和记录进行拍摄、取样;

二、对被告浙江**有限公司自2013年1月起至2015年5月期间的财务账册进行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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