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限公司与被告浙江龙**限公司、义乌市增煌饰品配件商行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限公司于2015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浙江**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浙江**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浙江**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