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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邱则有专利战略**公司与娄底**限公司、娄底市**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1)

审理经过

上诉人**有**(以下简称娄**公司)、娄底市**有**(以下简称鸿**产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湖南邱则有专利战略策划有**(以下简称邱则有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民法院(2014)长中民五初字第002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娄**公司、鸿**产公司以各方当事人已就本案达成案外和解为由,于2015年6月26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邱则有公司亦认可涉案各方当事人已就本案达成案外和解。本院认为,娄**公司、鸿**产公司在本案二审判决宣告前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娄底**限公司、娄底市**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上诉人娄底工程**公司、娄底市**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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