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王**与沈阳福**有限公司一案一审民事调解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福**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才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裁判结果

一、被告王*才一次性赔偿原告沈阳福**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25000元,于2010年3月16日付清。

二、原告沈阳福**有限公司不再就本案向两被告主张其他权利。

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沈阳福**有限公司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裁判日期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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